懒人周末 上茶山 茶叶专卖税制与“茶引”的出现

茶叶专卖税制与“茶引”的出现

“茶引”一词,早在北宋前期实物榷茶法盛行的时候就出现过,在《长编》卷54第1177页、卷86第1971页、卷92第212…

“茶引”一词,早在北宋前期实物榷茶法盛行的时候就出现过,在《长编》卷54第1177页、卷86第1971页、卷92第2129页、卷165第3976页,我们都可以看到“茶引”这一名称。不过,此时的“茶引”只是茶叶“交引”的简称而已,与以后我们常常看到的“茶引”含义完全不同。

“茶引”一词的大量出现是在北宋末期到南宋,只有清楚地了解这一特定历史时期政府对榷茶制度的改革,我们才能清楚“茶引”的真正意义。仁宗嘉祐年间实行通商法以后,国家的茶叶政策发生很大的改变,基本由直接参与茶叶经济活动,改为通过收取专卖税方式间接控制市场。随着茶法改革,商人缴纳一定的专卖税便可以直接上山与茶农交易,作为“取货凭证”的茶叶“交引”自然也就退出了历史舞台,与此同时,“长引”、“短引”、“小引”等与茶叶有关的“引”开始出现,被统称为“茶引”。

“茶引”的最初性质是茶叶的贩运凭证,相当于“卖茶许可证”。早在北宋神宗时期,卖茶许可证被用于产茶区贩茶到边疆地区的茶马贸易中。神宗时,由于“西人颇以善马至边,所嗜唯茶,乏茶与市”。[8]北宋政府决定以茶易马,遂对四川地区的茶叶实行禁榷。商人必须将茶叶卖给政府指定的地区,以长引为证。

客人兴贩雅州名山、洋州、兴元府大竹等处茶入秦凤等路货卖者,并令出产州县出给长引,指定只得于熙秦州、通远军及永宁寨茶场中卖入官。仍先具客人姓名、茶色、数目、起离月日,关报逐处,上簿侯客人到彼,画时收买,如计程大段过期不到,即令行遣根逐。若客人私卖茶与诸色人,及将合入秦凤等路货卖茶虚作永兴军等路,回避关报逐处者,并依熙宁编赦禁榷腊茶法断罪、支赏。[9]

这时的“茶引”是茶商在卖茶过程中所经过的路线和卖茶地的证明,上面写明茶商姓名、茶色、数目、起离月日,以便国家能对茶叶贸易进行有效的控制。显然,茶叶“交引”与“茶引”从北宋时期就不是一回事儿:茶叶“交引”是北宋前期榷茶制下,茶商交钱后到政府榷货务拿茶叶的“取货凭证”;“茶引”是边疆茶马贸易时期,茶商交钱后可以到指定地区卖茶的“贩运凭证”。有些想通过输送粮草获得额外茶叶、又将茶叶运送到边疆贩卖获得厚利的商人,需要同时拿到两个不同的“券”。例如,在蔡京茶法的最初,商人于榷货务交纳钱物之后,即可在榷货务领取到“钞”,也就是取货凭证的茶叶“交引”或称“茶钞”,凭茶叶交引便可以“取便算请于场”以领取茶货。在商人领取到茶货之后,茶场还必须“别给长引”,以便能够获得到指定地方销售的许可证。

北宋末期,蔡京政府停止实行仁宗以来的通商法,垄断茶叶来源,禁止茶商与茶农私自交易,再次对茶叶实行禁榷。后来又对禁榷制进行了重大改革,改革后的禁榷制与之前最大区别在于以下两点:

1.北宋榷茶法禁止南方产茶区茶叶进行任何贸易,茶农生产的茶叶除自用外,必须全部卖给国家,产茶区及其周边地区的居民如果想购买食茶,也必须要到官府设立的“食茶务”去购买。而蔡京茶法则规定,“产茶州军许其民赴场输息,量限斤数,给短引,于旁近郡县便鬻”。[10]只要交纳一定的“息”,也就是国家应得的那部分榷茶利润,茶农可以将自己的产品在本路内货卖。

2.北宋榷茶法中,茶商向在京榷货物交纳一定的钱物,即可得到领取茶货的凭证,这就是茶叶“交引”。而在茶商凭“交引”领取到茶货之后,他就可以贩往任何的地方,但是,经过沿途税卡的时候,需要依次交税。为了使长途贩运的茶商“在道路无苛留”,蔡京茶法则规定,“商人于榷货务入纳金银、缗钱或并边粮草,即本务给钞,取便算请于场,别给长引,从所指州军鬻之。商税自场给长引,沿道登时批发,至所指地,然后计税尽输”。[11]茶商输纳一定的钱物之后,得到榷货务给的“钞”,也就是茶叶“交引”,他在茶场领取到茶货后,还需要换取一张“长引”,上面写明茶货数量、所走的路线和经过的税卡,以及所到达的目的地。凭着这张“长引”,商人在经过税卡的时候,只需做一些登记,而无须交纳任何茶税,所有的茶税都在目的地一并交纳。这项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使商人不再因为受到税卡的勒索而滞留茶货,耽误货卖。

从上述规定来看,蔡京政府最初的榷茶制包含了两种不同的榷茶方式:一种可以称为“实物榷茶法”,是指政府直接参与茶叶经济活动,通过垄断茶货的来源,将茶叶实物批发给商人,用“寓税于价”的办法获取榷茶利益,这也就是北宋初期的榷茶法;另一种可以称为“榷税榷茶法”,即是指国家不再直接垄断茶叶的货源,而是将榷茶利益分配成专卖税的形式向商人征收。商人在进行茶叶贸易的的时候,必须向国家交纳专卖税。对于长途贩运的茶货,蔡京政府采取的是“寓税于价”的方式,而对于产茶区的茶农的小额货卖,则采取征收专卖税的办法。

在这样两种榷茶法下,“茶引”也就有了不同的性质,对于茶叶的“长引”来说,它与我们前面提到过的神宗朝四川地区产茶州县出具的“长引”基本相同,主要起到对茶商在卖茶过程中所经过的路线和卖茶地证明的作用,基本属于一种贩运凭证;而对于南方产茶区内部小额的茶叶贸易,“短引”的发行就不仅仅是对茶农销售茶叶地域的限制,它还代表茶农取得茶叶专卖权所花费的费用,也就等于向国家交纳的茶叶专卖税。然而,无论哪种性质的“茶引”,在蔡京茶法中都显得格外重要,因为它们是收取商税或专卖税的依据。

之后的短短数年间,蔡京政府对茶法又进行了三次重大的改变,完全废除了北宋前期的“实物榷茶制”,无论茶叶的长途贸易还是短途贸易,一律实行“茶叶专卖税制”。国家根据商人贩卖茶叶数额的大小、距离的长短输纳一定的专卖税。这样,不论是“长引”还是“短引”,都只有一个性质,那就是商人向政府购买茶叶专卖权的标志,可以用下面的公式来表示:

茶引价值=榷茶收入=专卖税

北宋末到南宋时“茶引”性质,发生了从“贩运凭证”到“专卖税”的转变。“茶引”钞面的内容,代表了茶商为获取茶叶专卖权而付出的金钱,以及在茶叶销售中所赚取的利润。所以,“茶引”也就具有了价值符号的作用,它可以转让、馈赠、买卖,甚至可以代替货币。《夷坚志》中描写了宣和末,一位官吏在赌博时以“茶券子”作为赌注的故事。[12]宣和末的“茶券子”,无疑是指“茶引”而非茶叶“交引”。明代凌濛初《二刻拍案惊奇》中,《沈将仕三千买笑钱,王朝议一夜迷魂阵》讲的就是这一故事,凌濛初对宋代的“茶券子”,也就是“茶引”还有详细的解释:所谓“茶券子”,即是“茶引”,“宋时禁茶榷税,但是茶商纳了官银,方关‘茶引’,认‘引’不认人,有此‘茶引’,可以到处贩卖。”[13]这种对茶引的描述有点模糊,实际上,并非有了“茶引”就可以到处贩卖,一定的“茶引”只能在规定的区域内贩卖。“茶引”的货币功能,在元代的茶引制度中被沿用。元剧中,有一则关于冯魁以三千张茶券买娶苏小卿的故事,[14]也可以让我们看到“茶引”的货币功能。

作为茶叶专卖税的“茶引制”,是我国古代茶叶制度上的一个重大的变化,茶引制一直被后来的社会所延续,对元明清的茶叶制度都有很大的影响。“茶引”的价值来自茶叶生产的数量和贸易的繁荣,一旦茶叶生产消费大幅度降低、茶叶贸易衰退,作为专卖税的茶引也就失去了价值。但在茶叶专卖税制度下,国家已经不直接参与茶叶贸易、只是通过发行茶引就能获取垄断利益,在一味追求专卖利益的驱动下,茶引往往会远离实际的茶叶生产、消费与贸易,成为政府随时向人民销售和发行的敛财工具。到了元代,茶叶专卖税不仅对茶商征收、还强加给茶农、以及产茶区和消费区的消费者。在茶叶经济衰败的情况下,茶引发行变成真正意义上的无名之敛。

注释:

[8] 《宋史》卷一百八十四,食货下六,茶法二。

[9] 《宋会要》食货三○之一二。

[10] 《宋史》卷一百八十四,食货下六,茶法二。

[11] 《宋史》卷一百八十四,食货下六,茶法二。

[12] 洪迈《夷坚志》卷八,《王朝议》,中华书局1981年版。

[13] 凌濛初《二刻拍案惊奇》卷八,《沈将仕三千买笑钱,王朝议一夜迷魂阵》,中国戏剧出版社1997年版。

[14] 王季思《全元戏曲》第二卷,《苏小卿月夜贩茶船》(残折),人民文学出版社1990年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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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懒人周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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